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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流产离婚

来源:哇咔屋    阅读: 1.54W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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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流产离婚,女性避孕失败,或者由于疾病而不适合继续怀孕,就需要进行人工流产,小产后怎么调养身体关乎女性的健康与恢复,流产后容易气血亏虚,以下分享因为流产离婚。

因为流产离婚1

一、流产后离婚可以获得赔偿吗?

流产不是离婚时获得赔偿的法律条件啊,但流产和离婚,这两个事件这么近距离的发生通常都是三种情况。

第一 种、女方擅自流产没有和男方打招呼或者没经过男方同意,男方怒而提出离婚的这种情况,女方有生育权,男方不得以损害他生育权为由,要求女方支付精神赔偿金。

第二种情况,因为男方对女方不好或者其他过错,严重伤害了女方感情,导致女方决意主动流产或者因为情绪太激动引发的身体原因,不适被动流产的,这些在实践中都无法向男方主张赔偿

因为什么,根本原因在于无法证明流产和男方的问题,有直接而且是唯一的因果关系。

第三、因为男方家庭暴力打了女方导致女方流产的,这是可以依法获得精神赔偿的还有医疗费离婚的.时候也可以要求赔偿。

因为流产离婚
  

二、离婚期间可以获得赔偿的情形

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
(一)重婚的;

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
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
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
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
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,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。

角度进行思考问题,以免在遇见矛盾或者坎坷时只是发泄负面情绪,而迟迟不解决。

因为流产离婚2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,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
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

第一千零九十一条,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.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
(一)重婚;

(二)与他人同居;

(三)实施家庭暴力;
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
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

因为流产离婚 第2张
  

诉讼离婚需要哪些材料

1、离婚起诉状两份。

2、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,也就是结婚证原件。如果原件丢失,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开具婚姻关系证明。

3、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、复印件。

4、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。

5、如果双方对共同财产有争议,那么要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。

起诉离婚需不需要交诉讼费

如果夫妻双方进行离婚诉讼,肯定是需要交纳离婚诉讼费的。法律快车提醒您,离婚诉讼费的案件一般在50元到300元左右,需要根据财产分割来进行实际进行判断,如果超过20万的财产就要交纳0、5%的相关税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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堕胎能不能成为的离婚理由

女方以擅自打胎为由提出离婚请求,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。但是,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绝生育的,或者丈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又起诉的,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离婚。

女方未经男方同意,擅自打胎,在法律上并无不妥。但是,生育是两个人的事,夫妻一方擅自作主都可能损害对方的生育权。

对于生育权的纠纷,还是应以夫妻沟通为主,不应以法律手段来解决,因为法律无法强制让一方的生育权实现。如果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解决,那么只能成为离婚的理由。

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,主要以调解为主,女方擅自打胎虽然侵犯了丈夫的'生育权,但是并不会导致丈夫生育权不能实现,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,夫妻关系并没有完全破裂。

因为流产离婚 第3张
  

因此,对于此类离婚请求,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。但是,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绝生育的,或者丈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又起诉的,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离婚。

能离婚的理由有哪些
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,应当从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、离婚原因、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。

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,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,经调解无效,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:

因为流产离婚 第4张
  

(一)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,或一方有生理缺陷,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(为),且难以治愈的。

(二)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婚,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,难以共同生活的。

(三)婚前隐瞒了精神病,婚后经治不愈,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,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,久治不愈的。

(四)一方欺骗对方,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,骗取《结婚证》的。

(五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,未同居生活,无和好可能的。

(六)包办、买卖婚姻、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,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,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。

(七)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,确无和好可能的。

(八)一方与他人通奸、非法同居,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,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,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,对方不同意离婚,经批评教育,处分,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过错方又起诉离婚,确无和好可能的。

(九)一方重婚,对方提出离婚的。

(十)一方好逸恶劳、有赌博等恶习,不履行家庭义务、屡教不改,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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